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使案件经过了二审、再审,仍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执行管辖权转移。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