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因此,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举证,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举证责任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执行完毕前,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很显然,当事人举证责任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也当然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中。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而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又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所以,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其主张就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申请人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民事权利不能圆满实现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或保全的财产小于执行标的的,可在执行立案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经法院调查不能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应在立案时或收案后3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