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和做法:悬赏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悬赏执行最大的受益是申请人,因此悬赏费执行产生的“执行成本”应由申请人负担。但是由申请人直接负担悬赏费用显现的危害是“花钱买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第二种观点和做法:悬赏费用由法院负担。从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出发,法院的职能除了作出公正的判决之外,还要将判决的内容执行到位才成,执行作为司法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悬赏执行造成“执行成本”的增加,其受益人不仅仅是申请人,还有法院。但是目前法院的执行现状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是大量存在的,因此需要悬赏执行的案件很多,数目巨大,悬赏费用如由法院本来就不足的办案经费中挤出来是行不通的。
第三种观点和做法:悬赏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如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就违反了其承担的义务,就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而由被执行人负担悬赏费用就是对其的惩罚。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和做法。具体地说,对于悬赏费用应当像诉讼费用一样由法律规定为实际执行款的一定比例,当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凡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自动进入悬赏执行程序,悬赏费用将来被执行人支付。当然如果是申请人自愿负担悬赏费用申请悬赏执行的,或者申请人认为法律规定的比例“力度”不大时,自愿提高赏金,其自愿负担的费用或自愿提高的赏金应当规定由申请人支付。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