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审判决有执行力,执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也不停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提交执行担保,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这种专利案件有很多。
例如,2005年1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就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诉Statagene公司案作出裁决。该案涉及两项保护分析核酸分子的化学试剂专利,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是Invader,由美国加州生物技术企业Statagene公司提供。诉讼中,被告曾经质疑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并反驳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05年9月6日,陪审团认为原告的两个核心专利有效,认为被告故意侵犯了这两个专利,要求被告赔偿530万美元。后来,联邦法院Barbara Crabb法官要求Statagene公司向位于麦迪逊市的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支付159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赔偿后者在一审诉讼中支付的律师费。法官还签发了永久禁令,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少于40万美元,因此要求上诉法院减少侵权赔偿额或者完全废除赔偿要求。为配合上诉工作,被告还在2006年5 月6日对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但是,为了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2006年1月,Statagene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100万美元的担保金,申请法院暂不执行它在 2005年12月做出的上述一审判决。担保期限截至Statagene公司的上诉产生新的法律裁决为止。据估计,上诉程序将耗费约18个月。
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值得借鉴的规则:第一,担保的对象未必是生效的判决,可以是未生效并被提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担保金额由法官决定,一般应覆盖普通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第三,担保期限一般延续到上诉判决之日。第四,被执行人上诉而中止一审判决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申请提供担保,但有些案件中,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决定要否设立执行担保。
实践证明,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对增强一审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既判力、执行力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