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这是启动执行担保程序的开始。没有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决定暂缓执行。第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担保事项达成一致,即取得申请执行人对采取执行担保措施的同意,并且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达成致事项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也可)提交到执行法院予以审查。强调执行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这也是尊重执行担保双方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与民事处分权的体现。第三,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暂缓执行。人民法院基于“审查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执行担保的事项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有无执行担保的一致协议,协议是否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申请执行担保有无明显违法等事项予以必要的有限的审查与裁决。第四,执行担保具有真实性、充分性与可靠性。人民法院基于“审查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对执行担保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充分性予以适当审查,当然这种审查不是无限的,而是满足一定程度的要求即可,至于具体要达到何等程度,则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