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其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因不同原因而走上信访之路。在众多的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有增多趋势。这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也给社会的正常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执行信访案件,进而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法院急需探讨的问题。
本文仅对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作浅显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执行信访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执行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立案阶段造成的,有的是审判阶段产生的,当然也有执行阶段本身衍生的,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在立案环节对执行风险不作释明。执行是有风险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财产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仍不能完全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时,这种市场经济中的财产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时,没有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这种执行风险,就容易给申请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时,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怀疑,将不能实现权利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将一个普通的执行案件“升级”为执行信访案件。
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这是引发执行信访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执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办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执行公开存在瑕疵,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承办人没有及时将法院进行的查询工作告知申请人,以致有些申请人误以为法院没有进行工作,直接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搪塞他们,致使这些申请人以法院不作为为由上访。三是执行案件结案率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缓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此,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部分当事人走信访之路。四是不能公平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就案办案,过分强调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引发被执行人的上访。
当事人个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胡乱判案。而执行法官依据“错误”的判决书执行是在“将错误进行到底”,于是便开始上访。
信访人试图通过上访拖延执行。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拖延执行。更有甚者将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他们把上访作为拖延执行的方法,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