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以上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移送。移送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予执行。
九、移送执行,负责移送的审判庭应当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写明受移送部门、案由、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址、执行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附件、移送的审判员签名、移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