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据此,某法院在依法受理林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按规定在3日内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如果没有履行此项程序,则是不合法的。你可向该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反映。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可认定为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因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必须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须由被申请执行履行的义务内容及申请人申请的数额和范围进行。如果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范围,你仅是负有拆除装饰性围栏的义务,而法院在执行时又多拆除了你搭建的花架,属于执行错误,损害了你的财产,你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