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对不同财产的查封期限不同。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也为两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扣押未做时间上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财产的冻结规定了期限。一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由于种种原因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
对查封不同财产规定不同的期限,黄松有说,主要是考虑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有所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时间也不同。同时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对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次数未作限定。
司法实践中,时常有两个或更多的法院执行涉及同一被执行物。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家法院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由于缺乏相关沟通机制,其他执行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获悉这一信息并接续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往往借机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实施轮候查封制度后,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可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