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车辆户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查清车辆的基本情况,作出准确的查封扣押手续。
2、查封扣押裁定要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责令车主交出车辆钥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登记证,如是营运车辆,还要交出营运证。
3、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防车辆被恶意转户。
4、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报停养路费的缴纳。因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车辆的处理一般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特别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往往需要诉前保全,要经历审理、执行,时间相对较长。如不将养路费报停,将会造成车辆被扣押停驶期间仍产生养路费及滞纳金。有的大吨位载货车的养路费每月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此产生的养路费是非常可观的,很可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会给车主造成经济损失。我们如疏忽这一环节,车辆处理后,新的车辆所有人要缴纳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养路费,额外增添经济负担。
5、还要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转户或提取。机动车有二套档案,一套是机动车基本档案,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管理,俗称大档案。还有一套车辆购置税完税档案,原来由交通部门管理,后移交国税局管理,俗称小档案。机动车异地(不在原籍)转户,二套档案都要随之转入或转出。有的地方管理较严,小档案转出要有车管所的转出证明,入户也要有相应的手续。有的地方管理较松,无需太多手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车辆如不到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转户,也会给我们工作造成被动。笔者在处理一起案件中,因涉案车辆系多次转户车辆,当时扣押时,车辆所有人未交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变卖后,新的车辆所有人凭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税局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无法调取到小档案,原来车辆的小档案已被原所有人提走,因此造成车辆因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而无法转户。买受人出于自己的经济目的,总想尽快办妥,原车辆所有人大多事后不太配合,总是推三阻四,有的甚至连人都找不到,致工作相当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