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大综合治理人口的力度,使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我县政策开放和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县教科局就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2、组织单位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单位职工加强孕前型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工作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4、大力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处,按照麦政发[XX]51号文件执行,适时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
5、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及《光荣证》的夫妇由所在单位每月给予补助。
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年终考评时不得评为优秀并在三年内职称不予晋级,单位主管领导各罚500元,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7、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查验和落实避孕节育工作,杜绝流动人口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并出生。对单位出租房的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主管领导及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8、积极参加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举办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