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特点是:执行案件的标的额较小;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居高不下;人员和装备因案件多而长期处于不足和负重状态;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案件较多。上述特点造成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具有如下现实情况:法院扣押、查封的物品价值较低,有的长期无法换价,案件因而中止的较多,当事人缠诉也较多。
当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经评估恰与执行标的相当,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会遇到两种情形:(1)虽然程序相当公正,但拍卖价格低于评估价,无财产供执行时则中止执行。(2)申请人同意接受查封、扣押物抵债,被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意见。此时,笔者认为应强调以物抵债。在某些执行案件中,或者在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除了能履行义务的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而这些财产的评估鉴定结论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比如车辆、家用电器、房屋等,也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或市场相应的价格比照,申请执行人意识到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仅此而已,也同意接受该财产以满足债权,此时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异议,再强调必经拍卖程序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实践中,拍卖价极少有高于评估价的,由于受传统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拍卖市场并不健全,也不火热,缺乏效率,不能很快实现换价,有时不但拍卖不成交,还会导致拍卖的费用无法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告知程序结束后,法院可直接裁定将该查封、扣押物直接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即以物抵债。
定期举行法院扣押、查封物品的专场拍卖会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种做法既可以扩大法院的影响力,避免暗箱操作,也可实现兼顾公平和效率。因基层法院扣押物品较少,由中级法院定期组织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