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常见原因有: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但该判决、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原申请执行人拒不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对方的申请执行回转。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于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对方的申请执行回转。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10条。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一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两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