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规定得并不多,也不够明确、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首见于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分散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几个条文中,导致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不足。一个案件和解执行往往带来多方面的效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了,ì盾解决了,社会稳定了,司法为民的效果产生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和解是我国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人民法院现阶段案多人少的ì盾;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缓和社会ì盾,取得执行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我国执行和解制度亟待进一步明确、完善,本文浅谈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