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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思维导图

西风不相识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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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发现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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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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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B2版刊登的沈双武同志《执行中能否对第三人变更和追加》一文(下称沈文),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沈文认为:当法院对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后,发现该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开办单位对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不能进一步裁定变更或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沈文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失之偏颇,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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