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书样式供原告人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诉讼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任何行政案件,从原告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执行裁判,都需要有一过程,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案件的原告,由于生活十分困难,如果等到裁判作出以后再强制被告给付财物,就有可能使原告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因此,原告人使用先予执行申请书以达到暂先给付的目的,有着十分现实的作用。
抚恤金是公民(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或因病致残、死亡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死者家属或残者本人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对于因公死亡的家属和伤残者的必要的生活帮助,以维持死者家属或伤残者的日常生活,是公民获得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表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抚恤金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公民领取法定的抚恤金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未依法给公民发放抚恤金,便是对公民应有权利的剥夺与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公民控告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制作先予执行申请书。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栏内,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七项。如果申请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要将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写明。项目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并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事项。这一项应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什么写清楚,如先予执行抚恤金等,并将要求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明确。
正文部分在写法上应注意的问题:①在起诉状中已阐明了的事实和问题,在申请书中可概述或者不写;②详细写明申请人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比如经济困难,要将经济来源、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目前的经济状况等详写细写;③文字上要言简意赅,不要言不及义。
三、尾部
写送达用语,即“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制作申请书的时间。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