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先生及妻子起诉称,龙格玛家具公司向其鱼塘内大量排放有毒污水、粉尘和气体,导致鱼塘受污染,观赏鱼大量死亡,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经纪损失。由于龙格玛家具公司排放有毒物质,鱼塘因污染已经无法使用。故起诉要求停止排污,赔偿经纪损失875396元。
法庭上,龙格玛家具公司对苑先生夫妇的土地承包人身份并不认可。其辩称并没有排放污水粉尘以及有毒气体,苑先生养的鱼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其饲养方式不当,且距苑先生家鱼塘不愿的其他鱼塘均正常养殖,并不存在污染的情况。故苑先生养殖的观赏鱼死亡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格玛家具公司的厂房东侧建有排风洞,向外排放喷漆和石磨。2006年8月,朝阳区环保局以龙格玛家具公司的油漆间和石磨车间在生产中未见净化装置,直接向大气散发喷漆工艺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为由,向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2008年5月,朝阳区环保监测站对该单位排放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苯、苯、二甲苯排放浓度超标。6月10日,朝阳区环保局再次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同时违法,并罚款1万元。
2008年10月,北京市环保监测中心对苑先生的4个鱼塘水质进行检测,证明水质中甲苯和苯含量较高。
自2006年起,苑先生临近该家具公司厂房的4个鱼塘陆续出现死鱼现象,直至2008年3月份养殖的观赏鱼基本全部死亡。
法院认为,龙格玛公司的家具厂于2006年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其未建净化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喷漆工艺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在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给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苑先生承包经营的鱼塘与龙格玛公司的家具厂相邻,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临近龙格玛公司厂房的鱼塘陆续出现了养殖观赏鱼大量死亡的现象,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及行政处罚结果、北京市种植服务中心的检测结果以及北京市环保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并结合苑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应当认定该损害事实与龙格玛公司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苑先生的损失实际存在,考虑到苑先生自2006年始就开始发现鱼大量死亡后,并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自身亦存在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龙格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被地区环保标准,逾期为达标,按照每日100元进行补偿,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