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王占美与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淀法院判决: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占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481元以及向王占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74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海淀法院首先向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地址,不知所踪,执行通知书无人签收。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清公司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已于2010年6月3日将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万寿路支行的帐户销户。承办法官调取该帐户对账单,发现有资金往来。另外,执行法官依法在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和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名下并无房产、车辆。
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决定从调动申请人积极性和对被执行人进行外围背景调查两方面入手,寻求执行突破口。承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向申请人王占美颁发了调查令,极大的调动了申请人王占美的积极性,增强了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通过其积极配合提供的新线索,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凡军已新开一公司名为北清光大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新公司地址为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207室。另一方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申请企业变更(改制)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孔凡军变更为梁少军,大股东孔凡军和另一股东何小琴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梁少军,企业性质亦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孔凡军目前仍掌握着被执行人北清公司的财务公章、会计帐薄等,没有和现法定代表人梁少军进行交接,执行法官判断孔凡军是采取变更企业登记等方式规避债务。因此,执行法官于孔凡军新成立的公司前三次“蹲守”,最终将孔凡军带至法院协助调查。最终,经过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规避执行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孔凡军承认了自己的规避行为。孔凡军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检讨,并代被执行人北清公司交纳了全部执行案款。本案得到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