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两权分离的执行机制要求执行法官在送裁案件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法律依据,否则,执行裁决组可以拒裁。这就促使行使实施权的法官们不能放下对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与追求,促使执行法官主动去查找相关资料、主动研究相关问题,使我院执行法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能够跟上立法的步伐,大大增强了执行法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心。
对于不符合条件中止、终结的案件,裁决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退回实施组补充证据,避免了以往随意中止、终结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强了执行员的责任心。相反,对于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或执行依据失去执行力的案件,在不能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予以中止或终结,节省了人力资源以便执行员将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之中。
笔者认为,通过这一系列对法院执行时基本要求的重构,可以比较完好的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追诉程序上的种种弊端,因为如果从源头上堵住了“执行难”、“暴力抗法”的频繁发生,再加上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依法化、规范化,必然大大利于本罪的调查取证,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法院裁判不公得现象也就会尽可能的避免,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行为无法逃脱民事审判、强制执行、刑事制裁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律体系的评价,从而为解决本罪在追诉程序问题提供可靠的保障和有效的帮助。
[1] 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1月版,第373页。
[2] 重庆公检法:《妨害法院执行犯罪不放过》,WEL-COME TOWWW.XBLAW.COM
[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页。
[5] [美]马丁. P.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 1987年版,第240-241页。
[6] [日]田可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2页。
[7] 张爱军:《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文见法律图书馆( http: //www. law-lib. com )
[8]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自然正义”词条,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8年版,第628页。
[9] 陈国坤,叶献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探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