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法院将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往往寄予厚望,而结果大多是失望。这里面客观原因是委托执行的案件大多是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的资金、财 产等无法从表面上发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花费较大的精力才能执行。主观原因是受委托法院案件与申请案件同等情况下,重视申请案件,而轻视委托案件。
而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在衔接上还存在问题,委托法院一般是在通过邮寄方式将委托手续寄至受委托法院,待受委托法院回函后, 委托法院再将预收执行费用转给受委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费用后才予以立案。而且有的法院预收执行费用根本没有转给受委托法院,也没有将预收执行费退给当事 人,这些做法不符合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即“委托法院已经预收执行费用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委托法院 缴纳”。
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之间不连贯,必然影响到案件的执行。主要表现为当地的骨干企业或较有影响的委托人,因错综复杂的关系难以执行。有一些看似难以执行,但经过调查了解,可以找到执行线索而没有尽力执行。总之,轻视委托执行是执行效果差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