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笔者认为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深入细化,即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扣押、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拘留等。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的内容主要有: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回转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异议复议审查权等。
以上二种权力,是执行权的下位权力,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在现存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中,由于没有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细化、分离,执行权力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缺乏制约,办案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随意性过大,容易造成执行措施不当,欠拖不执行及执行不公的现象产生。为此,改革现行陈旧落后的执行运行机制,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民事执行分权的目的,使得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体现裁决事项的程序正义。在传统的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执行工作价值理念的指导下,执行法官就是加班加点、夜与继日、流汗流血为债权人付回了债权,尽管付出了很多,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最多也是治了标未治本。相反,由于债权未得到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批评、责难声却不绝于耳,在不断的反思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实务者认识到执行理念存在偏差,法院无法背起债权人自身应负风险的沉重包袱。因此,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行每起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快速地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脚踏实地的走好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未果,但由于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合法、体现出程序正义,往往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第三,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丰富了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机构在全国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用上下连动的合力对付顽固、狡猾的抗拒执行行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办法。但在采取这种方法时,决不能忽视执行过程中裁决事项的存在,因为裁决事项如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决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裁定执行中止、终结、裁定执行回转等事项,事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根据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此种权利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上级法院对此裁判不能事前关心,只能事后监督。这就是说,统一管理针对的只能是执行实施权,对于执行裁判权因其具有裁判司法特性而不能实施“统一管理”。因此,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可以防止执行裁决权被 “统一管理”异化,有利于执行统一管理体制在全国正确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