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五项规定我们应当知道,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除此之外的人员均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独立主体。这里的被执行人又分为两种,一个是指公民个人,即由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确认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再一个是指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及组织,对单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犯罪客体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的客体特指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和执行权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严肃性和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执行。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明知该判决、裁定必须执行,在行为人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而故意拒不执行,通过隐藏、转移、转让、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包括担保的财产),或者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等的行为,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
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产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而故意不为之,并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