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外单位协助执行的事项较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协助执行的单位很多,主要有金融、房管、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海关、边防等部门。只要各协助部门能同力协作,被执行人就无可乘之机。
关于有关单协助执行问题。金融单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助查询股票等,保险单位协助查询投保、赔保等问题;有关单位协助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未提取的收入;交警部门协助查询车辆等有远问题;房管部门协助房产登记、过户等事项;土地部门协助查询土地使用权等事项;工商部门协助查询经商者经营登记等情况;财政部门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政周转金等事项;公安部门协助查询户口、未清偿债务拒绝办理出国护照等事项;海关、边防部门协助扣留被限制出国人出国等事项。
⒌切实加强法制宣传。由于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守法观念淡薄,加大法制的宣传很有必要。法律的种类较多,法律法规又不断变化,不加大宣传力度,很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人们不知法,就不可能守法。宣传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以达知法、懂法和守法,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由最高法院统一部署的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列入重点清理范围的执行积案共计81万多件,涉及金额2722亿元。
从200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北京、黑龙江、山东、福建、重庆5个高级法院及其所辖的中级、基层法院共119个法院为试点法院。试点法院已于今年9月8日开始,将9月1日以后新收的执行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7】
近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和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下,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司法职能作用。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基层法院案件的执行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等问题依然困扰着基层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06年初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通知》强调,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司法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借鉴了成功的司法经验,是符合司法发展的自身规律而做出的选择,因此这个选择是明智的、是正确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各部门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环境,从而进一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3】参见临海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威慑机制运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4】李立峰:《论基层法院执行威慑机制之构建》2006年12月1日。
【5】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威慑机制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