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 “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新华网11月15日)
都说行政诉讼有 “三难”: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的民事案件达到数百万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则只有区区10万件,行政诉讼门槛之高不言而喻。 “民告官”之所以如此艰难,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领导手中,对于地方领导不高兴的案件,法院自然不敢受理。
但是,面对着这样的顽症,最高法院开的药方,剂量未免轻了些。 《意见》称“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其一,“土政策”往往就是地方党政领导给法院加的紧箍咒,现在让法院去彻底废除“土政策”,实在是勉为其难;其二,“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此类事件,背后也往往会有地方党政领导的影子,向地方党政领导告状,等于是与虎谋皮,即便地方党政领导不曾参与或插手,也免不了要偏袒作为自己属下的行政机关和官员。
面对“民告官”案件“告状难”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出台一个《意见》,提出几点要求,再让地方法院自行去抵制各种“土政策”,这无异于一种宣示性口号,只能表明最高法院的态度,而非具体的对策。要解决“民告官”难题,非下几剂猛药不可。
事实上,即使是在法院人、财、物“受控”的局面下,法院仍然有突破空间,肇始于浙江省台州市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就比较好地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的一些难题。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广了台州的经验,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这里边还是有很多问题,比如许多涉及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的案件,被告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不准法院立案的 “土政策”却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民众仍会面临“告状难”。因此,最高法院不妨规定,凡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由异地法院或者中级以上法院来管辖,这样虽然可能会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一些诉讼资源,但对于根除地方的各种“土政策”,将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建议的另一剂猛药是关于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来应对那些限制“民告官”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案件,得以拒绝审判罪追究之。 ”这样的规定虽然多少显示了拿破仑迷信“司法万能”的思想,但在我们今天的司法环境下,“拒绝审判罪”却不妨为我们所借鉴。因为,目前的情形是,并非法律规定不完善,而是许多明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却因地方“土政策”规定而不得受理,或者法官自己怕惹火上身而不敢受理。鉴于此,我们也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妨碍审判罪”、“拒绝审判罪”之类的罪名,对于出台“土政策”干扰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案件的地方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妨碍审判罪”追究之;对于法院和法官本身不愿意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以“拒绝审判罪”追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