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观点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⑦
2、主张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的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审判机关,强制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讲是司法权。”⑧
3、主张民事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的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力,其性质依附于作出执行根据的国家权力的性质。”⑨
4、主张民事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既包括实施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又包括裁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结合构成了独立的完整的民事执行权。”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