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标的额又比较小的金钱执行案件。自动履行比例也很高,如水利、卫生、食品药品非诉执行案件。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确认,再赋予行政机关去执行的权力。
如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的大量的千元左右的罚款、基本没有争议的案件,就可以采用法院审查后,由法院签发令状,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
此类执行的限定范围:部分执行标的为金钱的案件;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受托机关是有能力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即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和行政技术。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
执行的行政机关一般是申请机关,对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事先组织听证,再决定是否予以签发令状让行政机关去执行。
起步阶段,倾向于案件范围不要太宽,暂定为个人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以下,令状形式为支付令,在裁定准予执行之后签发。如果效果很好,推广来看,可以将令状名称改为履行令,执行标的也可相应扩大:金钱数额提高一些,再把动产执行囊括在内。但是,不动产强制执行,要严格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