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三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定。”从这二条规定中看,审判监督程序的受理、审查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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