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在审查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那么对已经提出上诉的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发回重审,指令原审法院就刑事部分再审的同时,连同附带民事部分合并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再审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就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判,以便再审刑事部分时连同生效的民事部分判决一并全案再审,从而避免再审过程中刑事判决生效而民事判决尚未生效的冲突。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是由于一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假如一审只是刑事部分有误,而附带民事部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发回重审没有法定理由。且民事发回重审和刑事指令再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程序,合并审理,势必导致程序的混乱。
既然刑事部分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待刑事部分再审结论作出后,恢复审理,此时的附带民事诉讼实质变为单纯的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同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5]“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处理。”该条文从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依附性、连带性的特点出发,体现了“先刑后民”的指导思想。依此规定,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并入再审中的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即如果二审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部分应当交由下级法院在再审刑事部分时一并处理;如果二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民事部分应当直接并入再审程序。但是,这样一来,难免又违背了再审制度的诉讼原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后,未经二审程序作出终审裁判,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裁判不符合进入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何况,进入再审程序的前提是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一审法院虽然刑事部分裁判有误,但不等于民事部分裁判不当。
在此情形下,二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继续审理,则违背“先刑后民”的原则;若直接进入再审程序,又违背再审制度的基本原理。导致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源于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上诉权配置上的差异。法官进退两难,该如何应对?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固然是不能改变的,但是为法官者应当对僵死的法条灵活运用,权衡利弊,分别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而言,通常是附带审理,但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审理,毕竟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附带民事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分性[6].如果二审中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只是量刑不当,不影响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独立作出处理,二审法院可以单独就民事部分作出裁判,或者维持或者改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可以与被上诉人和解或者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对其实体权利所作的处分。[7]在刑事部分进入再审程序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8],再审法院无须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只须单独再审刑事部分,既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被害人免遭诉累。这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一种例外与妥协。只有二审中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定性有误,或者程序违法,影响二审法院独立就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将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