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同意的,当然就不追究了,在押的嫌疑人给予释放。此时若当事人不同意,且有充分证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的,可以要求检查机关复议;如果复议决定依然是不起诉,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