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