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打官司是有时效性的。例如:《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受害人3年时效期间里不闻不问,第四年才起诉,就会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
2、管辖:针对不同的案件,依法是要由不同的法院来受理的,找准法院起诉是打官司的前提。有的案件归基层法院管,有的则归中级法院管,而有的则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管,称为级别管辖。找错了地方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错过最佳诉讼期,得不偿失。还有地域管辖,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则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3、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证据已经很清楚了,例如借贷纠纷,白纸黑字的借条清清楚楚,怎么可能不胜诉,可事实上还是败诉了,因为借条上有可能是文字游戏,现在法官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除了借条外,还会要求如银行流水等辅助证据。
4、保全:很多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辛辛苦苦的打了几年的官司,最终得到赔偿的判决了。可事实上呢,对方压根没有赔偿能力,或是已经把财产转移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等在现实中的悲剧有不少。造成此结果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不熟悉财产保全所导致的。
5、程序:我国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以约束诉讼行为。打官司都需依照法定流程进行,如若不然,就需承担不利后果。例如:不小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证据的,逾期就不能再提出了,未提出证据的一方就很可能因此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