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予追诉。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予追诉。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追诉。
5、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应予追诉。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