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又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从而产生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与国家、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其对同一行为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但在以公诉救济为主的刑事诉讼与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各国处理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英美法系、日本采用此种模式。二是附带式,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损失赔偿问题,是将基于同一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刑事、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纳入同一诉讼轨道。我国在解决刑事赔偿问题上,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对这两种模式者之间的优劣存在着较大争议,值得探讨。
一般认为,附带式最大的优点是经济性。对法院而言,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而合并审理后,只要进行一次审判就可以了,节约了成本;对当事人而言,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减少了诉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优点是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为求从轻处罚,往往愿意主动赔偿损失,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大。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以下不足:1、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管辖、审判组织、期间、诉讼费用、审理期限、证据规则、时效等有很大不同;在实体上,责任划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也不同,这导致同一事实依照不同的诉讼会得出不同结果的情况,违反公平原则。2、法官的专业水平和重视程度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刑事优先观念的影响,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更关注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只是“附带”地处理一下,重视程度一般不高。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要求刑事审判法官也精通民事审判,与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总体水平是不相适应的。
反观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平行式”,不仅可以克服“附带式”的不足,而且在经济性上也不会增加多大负担。民事法官只须翻阅刑事案件的卷宗甚至只看判决书,就可以很快掌握案件情况,刑事审判中已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在民事审判中用,无须再举证证明;对原告(一般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采取减免缓诉讼费的办法,并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另外,“平行式”也不排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一样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
总的说来,“附带式”是基于公权优于私权、效率优于公平这一理念而设计的,但在现阶段,公权与私权、效率与公平这两对永恒的话题,是值得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