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建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询问被害人时即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不要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再去找被害人告知此权利,因为人口流动的原因,这个时候就有可能找不到被害人了,等到被害人知道时,刑事案件可能已经审结,不得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已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经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只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怕加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太大无法兑现而没有主张,过分强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抚慰性质,于是形成了附带民事诉讼不主张精神损失的错误认识,被害人或律师便撤分案件,把本应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可以考虑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去审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4.加强立案的审查。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考虑,明确禁止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单独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使得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立案时未发现,进入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发现了,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也要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然后移送刑庭并案审理。由于附带民事的附带性质,始终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原因,在案件管辖上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致,避免产生刑事案件由甲地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又由乙地法院管辖,两家法院各判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