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第二条规定,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审判实践中,就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费计算,它的好处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有关人身侵权损失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费,这实际上要求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把握,有利于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
总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赔偿,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他方式会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难度,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在审限内及时审结。如果出现其他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请求,应告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审理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主动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被告人赔偿自己损失的财物。导致被害人诉讼到法院的原因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其损失没有得到或没完全得到退赔。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该种情况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追赃,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