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应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制约,而且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致使产生冲突,而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体现了民事主体平等之原则,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失调。
1、从诉讼主体上看,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赔偿主体受被告人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而且必然是到庭的被告,因而刑事诉讼并不存在缺席审判制度,致使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由于未受到刑事审判而逃脱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近年来立法和司法解释已注意并增加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利用甚少,这与现在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存在失调。
2、从请求赔偿范围上看,现行民诉法当事人不仅可请求物质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或间接损失,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却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从审理期限看,现在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为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从属于刑诉法,周期较短,不利于当事人的举证。
4、从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措施上看,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评估等一系列措施,而附带民事诉讼却不适用上述措施,而独创了赔偿时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5、从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间,而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举证时间的设置利于双方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