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诉案件,会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三个环节。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案情复杂、二个月后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期审理。
另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案件,在法定的侦查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需要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起诉,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