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侦查既是提高侦查效率、保证附条件逮捕措施实施的正确性、降低批捕风险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其澄清无罪之冤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逮捕的同时,必须向侦查机关制送《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清单。检察机关既要详细分析证据的矛盾及缺陷,也要详细的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意见,使其明确侦查方向和要求,促进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在批捕后,要对侦查机关及时地跟踪监督,督促其切实地落实补充侦查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重新审查,提高监督的效率,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保证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新情况,并在批捕后至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重新审查的重点是捕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补强是否达到“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程度。审查的范围包括:捕后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全案各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合理排除无罪证据及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逮捕必要性。
重新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犯罪发生的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8.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重新审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主要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项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项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每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印证,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从而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