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是由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文书。
刑事自诉状的制作要求是:
(1)首部。应依次写明:文书名称“刑事自诉状”;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如系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的,还须注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被告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同自诉人相同),其中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案由和诉讼请求。要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写明控告被告人犯了什么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不必写具体的刑罚。如果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应写明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项目和具体的数额。
②事实与理由。事实,是自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的犯罪事实。要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内容。如果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经济损失的,还要写明其损失的实际情况。在理由中,要写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并引用有关法律条款,指控被告人已触犯刑法,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等。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自诉人对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如果自诉人在起诉时缺乏证据,起诉后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自诉人应当撤回自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自诉。因此,在刑事自诉状中写明证据十分重要,物证,要写清它的来源:
书证或其复制件,可作为附件提交;人证,除说明证明什么问题外,还应将证人姓名和住址写上,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3)尾部。应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的名称和件数,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起诉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