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与宋XX(被告人前夫)20XX年2月8日在XX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XX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人代管。自诉人同宋XX交往6个月后,被告人以宋XX“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自诉人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20XX年3月自诉人同宋XX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人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自诉人。20XX年10月随着自诉人同宋XX婚期的临近,被告人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自诉人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自诉人私人信息,如自诉人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武汉居住、QQ、微博等等。20XX年1月1日被告人闯入自诉人的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自诉人。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自诉人的亲朋、好友、同事。
被告人单方面认为能同宋XX复合,在与同宋XX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自诉人同宋XX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自诉人。被告人对自诉人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自诉人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
为此自诉人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4条、205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惩处,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