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赖某在本村承包的柑桔园与同村人甘某夫妇承包的柑桔园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某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某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赖某不是在本村所承包的桔园。而是与邻村百罗村井坑队承包的桔园。其二,赖某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某共用。而是百罗村井坑队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具体的位置是这样的:篱笆的东边是百罗村井坑队的耕地,即是现在赖某承包来种植的桔园,篱笆的西边是一条学道队的约三米宽的机耕路,再西边是约六、七十厘米的水沟以后才是甘某的桔园。实际上,赖某开园门的篱笆距离甘某的桔园边缘至少有3.6米。怎么说这条篱笆是赖某与甘某共用的?赖某在该篱笆上开园门跟甘某没有半点关系,甘某的不满和进行干涉纯属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