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比较复杂,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涉及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特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一般地域管辖(由于大多数行政处罚都可以据地确定管辖机关,因此称之为一般地域管辖)。行为地包括违法行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但考虑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其他因素加主观条件、准备情况和危害后果等往往可以推定包含在违法之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行为哪个地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该由哪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地的核心是行为发生 (实施)地。比如,甲地公民李某在乙地销售假酒,销售前李可能在丙地制造或者帐购假酒,又经过丁地运到乙地销售,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制造、收购假酒,还是运输假酒都是违法,因此,丙地、丁地行政机关一经发现都可以处罚。但从逻辑上讲,丙地的机关处罚后,就不再存在运输假酒的问题。同样,丁地机关处罚后,也就不再存在销售假洒的问题。反过来要处罚销售假洒的行为,就不存在丙地、丁地能否处罚的问题,因为这时李某制造、运输假酒的行为都成为其销售假酒的原因,即都被销售假酒行为所取代,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当然只有乙地行政机关管辖合适。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般地域管辖为什么要以行为发生地为根据来确定呢?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总是既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目的问题,又涉及到处罚行为的性质问题等。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实现管理秩序,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佥行为予以激励来实现。“行为”成为实现秩序的关键环节。对法律制裁而言,这一点尤为明显。比如,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对行为状态(包括示为的主观因素、危害后果等)的分析与判断,行为的可罚性、处罚的量定依据以及处罚效果,也都要以行为状态基础。在现代刑法中,大都采用“行为中心”主义立场,以“行为事实”为刑法基础,强调犯罪的成立应本着“无行为,即无犯罪”的原则,一切犯罪均以“行为事实”发生为其根据。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二者在基本要件上是相通的,行政处罚也必须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其根据。有鉴于此,《奥地利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反行政义务之行为由行为地之行政官署管辖”。可见,以行为发生地划分处罚地域管辖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处罚的基本特性和价值。
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也表明地域管辖应以行为 生地为主。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都采取属地主义管辖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定规定以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但在处罚实践中,行为发行地已成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比如,林业部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程序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林业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但是,在行为地作为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并排除在某情况下以行为发现地或者行为人住所来确定管辖。行为人在海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要依据行为发现地原则对其实施处罚再比如,如果由行为人住所地的机关管辖比行为地的机关管辖更为方便,也可以由行为人住所地的机关管辖,这样符合处罚的效率原则。当然,这种例外情况,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为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其中一个重要件是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以行政违法行为的发行地作为行政硬机关管辖行政违法活动的基准点是比较科学的。首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管辖,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它包括了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效地打击及时有效地打击行政违法活动;其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节省执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有,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符合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原则,我国的行政管理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事业、公共事务,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违法活动进行管辖,是其应有的职权和责任。国外的一些行政处罚制度也有类似我国地域管辖的规定,如:德国的“违反秩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秩序行为适用案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原则,地域管辖权适用于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