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指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373条之规定,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批捕和控申部门行使。批捕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的立案中的违法行为,控申部门主要受理被害人对立案中的违法行为的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的: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_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_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_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_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地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实施监督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由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工作,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自己掌握的案件材料,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第二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经必要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公安机关的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