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这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几个方面。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求胜心切,不是继续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采取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串供导致翻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相应防范串供措施,又为那些不恪守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侥幸心理作祟下翻供。这种侥幸心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纯粹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往往无理无据,仅仅出于本能;另一种是熟知法律或具有反侦查经验而产生的侥幸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或本身就是公安司法人员,企图凭借自身优势,逃避法律制裁。
记忆差异引起前后口供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对事物的记忆逐渐淡化所致,比如使用相同的手段,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多次作案,对每次犯罪记忆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