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怎样分配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的问题,我国学者观点颇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委托权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嘲第二种观点则主张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基于我国司法传统,不必剥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鉴定启动权,可以与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并存,但应处于辅助地位;第三种观点则主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委托鉴定权,同时为了调查核实证据,法院也可以申请鉴定,但是,法院不能自鉴,自认。应当说,这些观点坚持了大陆法系司法官启动制的精神,并且汲取了当事人启动制的先进理念,有一定合理性。不过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结合我国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式启动机制。这种启动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注重诉讼程序上控辩双方的平等问题。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最应该有权直接启动鉴定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抗辩机制实际上已经引入了我国诉讼制度之中。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使法庭辩论得以真正展开,就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收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为自己辩护。尤其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司法鉴定救济的可能及途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方具有相对平等的对抗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尊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自由的自我决定权,已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选择。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的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二是基于效率的考虑注重将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由法官与控辩双方共同分享,建立“预审法官”审查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将鉴定启动决定权分割为鉴定启动申请权和鉴定启动审查权,鉴定启动申请权由当事人享有,鉴定启动决定权由“预审”法官享有。前已述及,司法官鉴定启动制与当事人鉴定启动制的共同特点是均由单方面决定,没有一个制约机制。前者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取证权,易导致司法专断,后者可能由于利益驱动,容易造成鉴定变向,最终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以及个案事实的不公。为此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中立理念出发,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同等的申请鉴定权,这样可以结合两种启动制的优点,克服两种制度各自的不足。“预审法官”只审查鉴定申请的程序性要件,对于符合程序要件的申请,应当认定当事人申请有效,而对专门问题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他与庭审法官的职责不同,无权对鉴定的实体问题进行评定。如果“预审法官”不接受鉴定申请,需在一定期限内详细说明理由,并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这样“预审法官”就与庭审法官一样,均居于中立裁判的地位,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鉴定申请行使审查裁判权。他也可以对司法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这种“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的设计,显然不同于实行司法官启动制的某些国家的鉴定决定权完全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做法。他更有利于庭审法官居中判案,不被牵扯进案件事实的调查之中,从而带有某种预断或内心偏见去判案。另一方面,当事人由于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科学性和极高的证明力,必然重视充分利用这样一种证据方法,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样,司法鉴定启动的主体不再是法院,而是在诉讼中为了法庭上的辩论而享有取证权的控辩双方当事人。
三是为了防止隶属于法院的审查法官的司法专断,滥用鉴定启动程序中的鉴定启动审查权,法律可允许控辩双方各自聘请专家担任自己的技术顾问。这些技术顾问有权参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时向鉴定人提出疑问,给予委托自己的当事人一定的技术咨询意见,并有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作为证人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与鉴定人进行一定的对质和辩论。这也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
应当说,这样一种综合鉴定制,具有相当可行性:其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精神,诸如庭审对抗机制的某些做法,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加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都有利于刑事鉴定当事人启动制的一些先进做法在我国鉴定制度中得到相应的借鉴与改造;其二,我国公安、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刑事司法经验与技术,建立了技术力量雄厚、专业知识精深的刑事司法鉴定队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在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归案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侦查活动中,能够快速反应,根据案情及时申请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并在得到审查法官的申请有效的意见评定后,依法展开刑事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起诉作准备的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能得到有效保障,公诉机关的起诉工作也就能顺利展开,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公诉机关同样能独立地申请启动鉴定,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控诉职能做好细致的庭前工作。
总之,结合我国实际,利用诉讼制度本土资源中的进步因素,加之当事人主义合理的引入,综合世界各国刑事鉴定当事人启动制和司法官启动制的优点,构建的这种既有当事人充分行使启动鉴定申请权,又有司法官(审查法官)审查核实的综合式启动制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司法专断能起到遏制作用,对于保障人权也能起到切实可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