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斗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反复遭到侵害,将皖西演艺公司和李建梅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六安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斗吸收陕北民歌《翻身道情》和《湖北大鼓书》等音乐风格,在配器上加上大鼓的鼓点来突出大鼓,创作了《金寨大鼓》曲谱,依法享有《金寨大鼓》曲谱的著作权。
皖西庐剧团未经刘斗的许可,多次在“送戏下乡”、民生工程“三下乡”等各种场次的演出中使用《金寨大鼓》曲谱,侵犯了刘斗对《金寨大鼓》曲谱所享有的表演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支付刘斗相应的报酬。皖西演艺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剧团已于7月27日支付过刘斗1000元的创作费,就应当获得《金寨大鼓》曲谱的使用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斗已许可该剧团获得永久使用权。皖西演艺公司辩称,159场“送戏下乡”、59场“民生工程”演出是政府安排的公益性演出,但被告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演出都是免费表演,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被告李建梅在组织演出活动或在被邀请参加演出活动的过程中,数次作词并与刘斗的曲谱相结合。在组织演出活动过程中,李建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无论侵权与否,其法律责任应当由组织单位承担;在被邀请参加演出活动过程中,是演出单位使用了刘斗的曲谱,将其与李建梅的作词相结合,无论侵权与否,其法律责任也不应当由李建梅承担。法院认为,刘斗要求李建梅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刘斗没能举证证明他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皖西演艺公司的违法所得情况,法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受损及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应当支付报酬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参酌刘斗享有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确定被告皖西演艺公司向刘斗支付报酬1万元。
由于“送戏下乡”、民生工程“三下乡”活动是政府安排的演出,均未制作节目单,法院认定皖西庐剧团并没有侵犯刘斗的署名权,因而刘斗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刘斗还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关于因著作权受到侵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刘斗的这项诉讼请求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六安中院判决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斗所享有的《金寨大鼓》曲谱的著作权,向刘斗支付报酬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