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聂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
在法庭上,小雨称小聂说的不属实。她说,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而婚后小聂常无端怀疑,这才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小雨对小聂的这份亲子鉴定意见书提出了质疑,但自己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聂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小雨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就此推定孩子不是小聂的。小雨生育的小孩与小聂毫无亲生血缘关系,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小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小聂与小雨离婚,儿子由小雨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小雨负担,并赔偿小聂2 万元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