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8日下午,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开庭审理朱虹诉高扬离婚案。法庭上,朱虹向法官哭诉了她与丈夫高扬结婚以后受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请求法官为她主持公道。
原来,朱虹与高扬于2007年4月在网上聊天中相识。高扬幽默的网络语言、富有磁性的声音、视频中端庄的容貌,当即捕获了千里之外朱虹的芳心。聊天过程中,高扬信誓旦旦自己一直是单身,冥冥之中好像就是在等待着似曾相识的朱虹:“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一江水。”朱虹一听,感动不已。2008年9月,她毅然告别武汉的父母,远嫁到了南京。
结婚之后,朱虹才知道,高扬根本不是初婚,他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虽说,她对高扬欺骗自己的行为十分生气,但木已成舟,她也不再计较,只要丈夫对她好,她也就认了。然而,婚后不久,手机接到的一条短信,使她再也无法平静下来。短信是丈夫的情人小三发来的,她称自己是高扬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扬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虹能成全她和腹中的孩子,主动和高扬离婚。
接到短信,朱虹当即对高扬兴师问罪。高扬连扇了自己几个耳光,忏悔自己酒后乱性,和女同事做了苟合之事。他再三表态,坚决与小三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
见他如此诚心悔过,加上父母的劝阻,朱虹原谅了丈夫。
不久,朱虹怀孕了,就在她幸福地静静等待做妈妈的时候,一天,她在丈夫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面对铁一般的证据,高扬承认自己和另外一个女同事“劈腿”过。此时,朱虹再也无法平静了,当即暴跳如雷。见妻子大动肝火,高扬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重犯。
朱虹再一次原谅了丈夫,并为丈夫生下了女儿。然而,今年7月,当她得知丈夫当初并没有远离小三,而且竟然伙同小三生下了高扬的儿子后,她对丈夫彻底失去了信心,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虹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扬父亲出资,在高扬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虹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父,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扬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法官听了朱虹的哭诉并看到高扬的保证书后,认为高扬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表示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扬的过错及朱虹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虹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双方再考虑一下,看看有无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这也是留给高扬的最后机会。高扬得知自己的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称一切都是他的错,他将尽能力筹钱给她,希望朱虹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一周即将过去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第二天(8月13日)实行。“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高扬一见,与之前筹钱给朱虹的态度立即判若两人,态度十分强硬地坚称,此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朱虹无权分割。
朱虹欲哭无泪:“新婚姻法落地,我的一半房产泡了汤。”她称自己是“解释三”实施后南京乃至全国第一个“受害者”。
紧接着,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老婆状告老公,要对方履行赠房承诺被驳回”,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年秋,韩龙和戴霞经人介绍结为百年之好。结婚前,韩龙在长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又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前,戴霞要求韩龙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韩龙点头应允,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婚后,韩霞多次要求戴龙去办理过户手续,遭到韩龙严词拒绝。戴霞认为韩龙说话要算话,便于今年8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韩龙履行约定,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秦淮区法院审理认为,“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韩霞的诉讼请求。
朱虹、韩霞的遭遇通过南京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女性对“解释三”颇有微词,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
“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这种观点渐成网络讨论最热点。不少女青年通过新婚姻法实施南京第一案突然发现,找个有房无贷的多金老公,看起来很幸运,但并不能保证一生都享用这些财富。用一位女网友的话总结:“我就是老公的房客,如果离婚了,就连房客都不是了。”
很多女性对“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刺激最大,认为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解释三”让女人没有了安全感,她们在为男人生儿育女的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中国法律为什么就不能向女人倾斜呢?
“解释三”甚至让现代“陈世美”坐拥小三和房子。婚姻当中若出现“小三”,男人没有房子分配这个顾虑,婚姻解体的阻力将更小,离婚更简单,可能导致离婚率上升。
也有人拍手叫好,女孩无房不嫁该改了并称:“这法简直就是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
很多支持的网友认为,这些年,许多女孩无房不嫁,她们是活在房子里,而不是活在感情里。据有关机构历时一年、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社会调查显示:七成受访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有稳定收入和一定积蓄才能结婚。许多受访女性认为,在高房价的大背景下,并不是说要了房子就不能要爱情,要了爱情就不能要房子。而恰恰是有了房子才是拥有爱情和婚姻的前提条件,有了房子你的爱情可能会更甜蜜,当然也可能不一定幸福,但至少有了让你尝试是否幸福的机会。“解释三”的出台,将会在一定程度扭转女方“有房才能结婚”的观念,也给予了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
很多人说,在国外,比如说美国,买房都是自己买,不是父母买的,但是在中国,如今的房子,有几个男孩子敢说靠自己工作几年的工资买得起?除非你是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要么你就是稀有动物的精英。因此,很多父母都有为子女购买房子的传统。但为了子女结婚购买房屋以后,儿子的婚姻一旦不稳定,父母的收入就被女方拿走了,这对于很多老人是难以接受的。“解释三”正是从中国传统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从正常角度来讲,这很公平,因为财产的来源,是父母给的,财产只能给自己的子女,是个人财产,从财产的分配层面而言是很公平的。在如今普遍让男方出资购买婚房或付首付的时代,更能保护父母的血汗钱,“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中止了”。
事实上,“解释三”正在改变着女性的“房子”观。“女人们,努力挣钱买房吧,男人从此是浮云。”很多女网友感慨,“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自己买的房子更有保障。根据一机构微博调查,约90%的女性认定“自己买房或者共同购买”,“有钱就自己买,没钱就一起买。”
“如果有能力的话愿意给女儿买房子。”调查显示,近八成的丈母娘表示如果有钱,就要给女儿买房“护嫁”。还有的丈母娘表示:“谁家有条件谁家买啊,或者双方都出钱。”
网友调侃:“以前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解释三’出台,看来丈母娘不会逼着女婿买房了,变成岳父着急给闺女买房,成岳父推高房价了。”
与许多网民的热烈争论相比,许多法学专家则从法理的高度冷静看待“解释三”。
我国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婚姻法,但很少涉及婚姻中的财产问题,2001年底和2003年底出台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婚姻财产的条款才逐渐增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则渗透到婚姻中,使婚姻家庭问题物质化,司法解释在这样的条件下处理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规则和财产法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这对于婚姻家庭来说有利有弊,利是婚姻家庭不能完全摆脱经济社会物质基础的制约,市场经济的规则在婚姻家庭里也需要遵守,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但另一方面,婚姻关系又是伦理实体,不应完全市场化、让财产起决定性作用。财产关系应从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随着夫妻身份的建立而产生,随之解除而取消,不应成为婚姻家庭中的决定因素。
李明舜说:“认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改变人们的婚恋观’是片面的。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这类纠纷才有了司法解释。需要批判和警惕的是那种把婚姻关系工具化、功利化的倾向。”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司法解释很好调整了夫妻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调整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基于婚姻保护了身份利益,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财产利益。“老公变房东”等说法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法律虽然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该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也就是说,很多时候法律应置身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外围,只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和权益受到侵害并请求干预时才能干预。
不少专家表示,“解释三”的出台是从大局考虑的:目前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新司法解释对财产关系过分关注。说到底,婚姻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房产等家庭财产分配并不是最主要的。如果双方把家庭变成了“股份制公司”,过于斤斤计较你占多少财产、我占多少股份,那就本末倒置了。
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姻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应该更多地考虑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让房子成为幸福的载体,而不是祸害的根源。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