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结论显示的事故原因为信宜紫金矿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形下,擅自建设尾矿库坝,擅自将1号排水井的基座加高,导致排水能力大大下降,在汛期来临前没有打开排水井。经现场调查,下游的排洪挡板基本没有打开,严重减低了排洪能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方亲人在事故中死亡。原告方认为,调查组的组成合法,调查结论客观,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方分别作为该涉案尾矿库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方还对被告紫金矿业集团与信宜市紫金矿业的关系提出了质疑,认为紫金矿业集团对信宜紫金矿业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的情况,要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紫金矿业集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下午的庭审中,信宜紫金矿业总经理陈小宁到庭答辩,并在庭审中对事故发生表示歉意,提出希望能以协商的方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紫金矿业集团的代理人也表示愿意支持信宜紫金矿业与灾民达成调解。法庭先后两次休庭,由双方进行协商。经法庭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信宜紫金矿业同意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赔付。
截至目前,信宜法院已受理该系列案件2499件,诉请标的金额共3.4亿多元,案卷重近6吨。其中,信宜市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赔偿案件1宗,诉请标的1950万元;灾民作为原告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宗,诉请标的1167万元;其余的均为灾民及单位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诉请标的超过3亿元。其余2494件民事索赔案件将择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