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这可以说是一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肖建华介绍,完善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增加监督方式。在抗诉监督之外,增加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是扩大监督范围。规定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把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民事诉讼活动,从而明确了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三是强化监督手段。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草案关于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修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教授说。
据了解,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有专门的规定。这次民诉法修改将这一监督方式规定到了法律当中,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建议和抗诉都可能由当事人来启动,这是他们的相同点。”潘剑锋说。
潘剑锋介绍,检察建议和抗诉的主要区别是:检察建议的效力比抗诉弱,抗诉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检察建议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检查建议实质上就是督促法院,给法院提出建议,让法院更进一步深入思考建议所涉及的问题,以确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此外,这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的表现也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抗诉只能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
“有些监督无法通过抗诉进行,比如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裁定如果有错误,在实践中只能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对于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建议如果能够起到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就没必要通过抗诉来纠正错误的裁判。”肖建华说。
此次修改将民事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纳入了检察院监督范围,如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权利是公民的私权利,检察院过多地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干预是否会打破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潘剑锋认为,检察院监督权的扩大对法官的独立性、双方当事人力量的平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进行价值选择,比较哪个更重要。从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扩大检察院的监督成为了必要。
肖建华认为,草案关于检察院对法院监督的规定,其实是把最近一些年来进行的监督实践加以总结。由于监督主要限定在启动再审这一非常规程序中,因此对法院的影响不是很大。
“民事权利是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平等双方的对抗,公权力的介入形式上会给一方当事人给力,造成双方的不平衡,不符合法理的精神。从民诉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公权力的介入,尽量保持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地位。”潘剑锋最后说。